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8號
第79號第80號第81號原告 黃張鳳 嘉義市東區 后後厝仔 24之3號
黃俊益 被告 黃金寶
黃王春花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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