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 鄭敏興 被告 陳瑞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確○○○鄉○○段第742之1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嗣再追加請求確○○○鄉○○段第730之1、731之1、730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等請求,致本案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簡易訴訟,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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