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甲○○所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