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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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 顏月娥 相對人 顏伯真顏瑞良顏慶良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宜蓁 即顏瑞良即顏慶良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伯芳 即顏瑞良即顏慶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顏瑞良即顏慶良於民國(下同)97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4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00,000元,且被繼承人顏瑞良即顏慶良於113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 顏村樺 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於113年6月4日因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顏伯真即顏瑞良即顏慶良之繼承人,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協議書等件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雖無法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惟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之土地他項權利部,已可確定抵押權之內容,聲請人雖未能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聲請仍難謂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不符;另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85號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新營區大同段598225.47全部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地合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單號號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層計位範圍001288臺南市○○區○○里○○路0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46.90108.68108.68108.6851.09137.14561.17平方公尺全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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