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45號原告 陳俊唐 即祭祀公業 陳南記 管理人
陳塗生 即祭祀公業陳南記管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黃淑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8日下午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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