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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