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乙○○
丙○○甲○○丁○○戊○○庚○○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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