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秩字第一六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苗警刑字第八六一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查獲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凌晨一時許。
(二)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正硌松豐加油站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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