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銘鴻選任辯護人楊水柱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銘鴻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105年
6月30日止,受僱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2號、5號、7號、9號、11號、13號及15號之亞太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亞太花園廣場管委會)總幹事,負責收取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後,將之存入亞太花園廣場管委會指定之銀行帳戶,並填載相關記帳表單,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98年7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利用管理委員疏於核對管理費繳費表所載住戶繳納之管理費收據編號及金額,與實際收取情形是否相符之機會,以及複寫紙複寫缺漏、住戶及管理委員疏於核對收據各聯金額是否相符之機會,於收取住戶管理費之際,在收據第1、2聯上登載正確之收取金額、收款項目及月份,俟住戶離開管理室,即在第3、4聯上故意漏載收款項目或少載收款金額,並在「亞太花園廣場各年度管理費繳費表」上填載正確之管理費繳交項目與月份,而在「亞太花園廣場各月份管理費日報表」上填載不實之短收項目及金額等資料,而以上揭方式,將以上開方式記載之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及車位費等費用差額共計新臺幣4,006,082元予以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相關繳費住戶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後,被告徐銘鴻業於109年3月9日死亡等情,有戶役政資料;屏東縣恆春戶政事務所109年7月7日屏恆戶字第10930241600號函所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詳本院易字卷第321頁、第329頁以下),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