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6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施毓銓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助字第486、48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488號等判決(以下合稱本件確定判決),均將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論以累犯加重其刑,惟該等判決論斷聲明異議人為累犯所據之前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少重訴字第3號(下稱本件前案),乃聲明異議人於未成年之少年時所犯,雖本件犯行係在該少年刑案執行完畢5年內,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之規定,該少年案件應得以註銷,即不能論以累犯,是上開二判決誤將聲明異議人論以累犯加重其刑,檢察官竟據以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更改前述各該判決,並發文通知檢察官更改執行指揮書之犯次等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4條所定之聲明疑義或異議,係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或檢察官於依確定判決執行時,有執行之指揮不當情形,始得向諭知該裁定之法院為之。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
10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聲明異議人上訴後,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4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8年3月4日確定,而上二判決均以聲明異議人因本件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上二案件,固均論以累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㈡惟細繹聲明異議意旨所載,聲明異議人係指摘本件確定判決
依據其本應註銷之少年時所犯之本件前案,不當將其論以累犯加重其刑,而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法令之違誤,並非對有罪裁判之文義聲明疑義,亦非爭執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4條所定聲明疑義或聲明異議之規定不符。從而,本件聲明異議自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人主張本件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為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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