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陳慶輝 原告 陳幸君 原告 黃秀玉 原告 吳坤龍 原告 宋美 原告 吳正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 王林 謝留 被告 吳捷凱 被告 王牛仔 被告 黃定國 被告 黃永霖 被告 吳木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複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楓 被告 王新欉 被告 王銘偉 被告 鄭明坤 被告 王榮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王吳水鶴被告王秋男被告王志豪
段135號10樓被告 王志龍
段135號10樓被告 王淑玲
3樓被告 王尉均 被告 王則欽 被告 王李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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