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25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騰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
二、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足,本院得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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