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佑 即日崴工程行被上訴人即被告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2,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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