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 張惠玲
許弘 志 許弘煒 許淑慧 許瑜珊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 陳瑞姜
陳增郎 陳翠芳 賴張 許阿現 許鏗 陳李擆林 李淑枝 許俊茂 李朱翊銀 李佳翰 李佳蓉 李佳旂 許弘 李淑雲 李欣穎 李欣玲 李欣霓 許明綱 許淑珠 許燡堃 許淑娟 陳榮坤 陳榮祈 陳榮國謝 陳麗鄉 陳淑美 許游阿絨 許東漢 許東波 許秀琴 林 簡阿霞 莊玉卿 林哲安 林秀娟 莊玉雪 莊玉容 莊海東 莊海岳鄭 彭美華 許春惠 許茂男 許芳展 許秋菊 許芳格 許秋燕 許鴻銘 陳璧 陳永芬 陳成鳳 吳卿 吳鳴盛 吳業進 吳數秀 吳數滿 呂祥雲 許至婉 許清玫 許恆誠 許 陳阿葱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