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 律師
余青慧 律師 涂又明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 律師複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廿二號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許晏賓 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簡旭成 律師 黃啟逢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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