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乙○○因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三七三號案件,現正鈞院羈押中,茲因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定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乙○○於九十二年間因家庭暴力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判處拘役三十日,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後送執行,刑期起算日期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執行期滿日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此有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存卷可稽,是被告並非因案經本院羈押中,自無從具保請求羈押,聲請應與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