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方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
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內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查;另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區○○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