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劉海倫 (原名 劉力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涉訟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於該契約第
21條合意約定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之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當事人間合意所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