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莊育鈴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及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房屋課稅現值317,500元+租金7,
500元=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
納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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