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莊育鈴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及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房屋課稅現值317,500元+租金7,
500元=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
納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