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吳天化
吳天淵
吳美榛
吳敏真
鄭錦惠 即 吳天義 之繼承人
吳耀文 即吳天義之繼承人
吳睿庭 即吳天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所示編號1「125.52」之記載,應更正為「125.53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