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0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壹編號一之「主文」欄內,關於乙○○、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陸伍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伍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壹編號一之「主文」欄內,關於乙○○、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伍月」之記載,係「伍月」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