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8號
原告 林長盛 法定代理人 林坤寶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胡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森
何曜男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