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2號聲請人 陳俊華 代理人 陳石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於民國101年4月1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4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1年6月15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6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都會時報,至101年11月15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P-17D40262│甲種特別股│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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