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藜卿 上訴人即被告 陳厚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51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0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藜卿、陳厚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王藜卿、陳厚傑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3551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
2人分別所具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均僅敘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全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此有卷附上訴人等分別所呈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可據(見本院卷第7、8頁),且上訴人等
2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至今仍未補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向本院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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