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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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三O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巷○○弄○○號住處,以徒手之方式,竊取被害人即其弟媳甲○○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四百元及神像金牌一面,得逞後持往臺北某銀樓店將神像金牌變賣,得款約一千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與被害人間,為二親等旁系姻親關係,此有被告、被告之弟 謝明煇 、被害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四四頁、第四七頁至第四八頁);又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因其與被害人間有二親等旁系姻親關係,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害人於警詢時明確表示:「(問:妳是否對乙○○提出告訴?)不用」等語(參見偵卷第二五頁反面」,足證被害人並未對被告提出告訴,檢察官未察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