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陳述:被告濫用警槍,致原告多處器官切除,造成永久性之傷害。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案件,業經本院裁定自訴駁回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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