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因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叁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萬肆仟柒佰柒拾伍點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