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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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713號聲請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相對人 李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依法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催告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查詢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戶籍址,此有該分局民國100年10月5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031911500號函倦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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