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芳 如間100年度中小字第530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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