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施宏林
被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王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19日下午4時30分正,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如有書狀欲行提出,請於庭期前七日提出,並備繕本送交對
造,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將影響案件之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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