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林金葉
許家銘
戴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士程 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3,5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