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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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林金葉
       許家銘
       戴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士程 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3,5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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