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念慈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0
6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9月19日止累計191,184元未給付,其中184,353元為本金;5,940元為利息;8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念慈於民國102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年4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4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9月19日止累計290,468元未給付,其中280,074元為本金;9,410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許念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9月17日止累計78,419元未給付,其中72,635元為消費款;4,58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6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念慈│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184,353元││9月20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許念慈│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280,074元││9月20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許念慈│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24,776元││9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許念慈│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7,859元││9月18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