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告 黃秀玲 被告 郭昌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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