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原告 林志錦異念科技企業社上列原告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另原告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10月16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14981號復查決定書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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