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嘉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嘉佑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嘉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
103年6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301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
7年8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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