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801號聲請人 張宥恩 即聲明人 張宥婕 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倩雯
張育仁 相對人 朱星明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朱星明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張宥恩、張宥婕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且須與所提出之拋棄繼承書上所蓋印之印鑑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