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豪鼎事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96年6月25日│36,900元│CSP0000000│││限公司 陳忠福 │行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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