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解除清算人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06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怪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蘇永發 間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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