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3年度偵字第10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起訴後,業於97年1月29日本院審理中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