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
之一被告乙○○
五一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陳映佐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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