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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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辛○○
己○○壬○○乙○○○癸○○庚○○戊○○相對人卯○○
寅○○丙○○甲○○辰○○丁○○○子○丑○○巳○○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五號裁定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上開確定判決僅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並未命相對人依比例分擔訴訟費用,是本件訴訟費用自應由相對人共同負擔,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計算書:(新台幣)第一審訴訟費用
1、裁判費:十六萬四千二百零五元。
2、郵資:二千八百元。
3、旅費:一千六百元。
4、警員旅費:四千四百元。
5、複丈費:一萬三千二百元。合計:十八萬六千二百零五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
1、裁判費:二十四萬六千三百零三元。
2、郵資:二千四百三十三元。
3、複丈費:一萬二千八百元。合計:二十六萬一千五百三十六元。
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繳納)合計四十四萬七千七百四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