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烏干‧沙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八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烏干‧沙布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應補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㈠核被告烏干‧沙布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第一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平和,被害人所受損害
非輕,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法律依據: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刑法第三百二十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