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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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丙○○即債務人相對人甲○○即債權人10弄4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甲○○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並由本院於95年5月19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552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