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犯偽證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六年六月八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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