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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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91號聲請人 陳邱秀霞 相對人 陳孟謙
陳柏宇 江美貞 林嘉 林嘉欣 陳謝月屏 陳麗 慧 陳麗艶 陳麗姿 陳婉貞 陳嘉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以及附表當中,關於「 陳麗豔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麗艶」。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在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以及附表當中,有關於「陳麗豔」之記載,經查核後發現有誤寫之情形,均應予更正為「陳麗艶」。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