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成劍秋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252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252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罪名「詐欺」之記載,顯係「傷害」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傷害」。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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