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皇
安醫療社團法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9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