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張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泰精密研│陽信商業銀│100年12月2日│30,180元│AD0000000││││磨有限公司│行五股分行│││││││ 陳志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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