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洪鴻淇 被告 黃文益 上列被告黃文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易字第8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廖欣儀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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