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進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5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進華業於民國101年
5月25日在臺北榮民總醫院因急性顱內出血死亡,有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函附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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